涉受賄逾1465萬元 中國光大銀行原副行長張華宇獲刑12年半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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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光大銀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涉嫌受賄超過1465萬元人民幣,獲有期徒刑12年半,併處罰金130萬元人民幣。
周五(11日),張華宇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在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張華宇利用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黨組書記、主任、光大銀行黨委委員、副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業務拓展、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3.6271萬元。
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張華宇利用原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行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公司信用評級調整、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1.9536萬元。
法院認為,張華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張華宇離職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法院表示,張華宇犯數罪,應予併罰。鑑於其受賄罪具有坦白情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大部分贓款贓物已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張華宇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併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張華宇有期徒刑五年,併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併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