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私分國有資產罪成 劍南春董事長被判囚5年罰款4億

行賄、私分國有資產罪成 劍南春董事長被判囚5年罰款4億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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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喬天明行賄、私分國有資產一案,周五(24日)於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喬天明被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億元(人民幣.下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4億元;私分的國有資產及其相應收益予以追繳,返還四川省綿竹市政府。

經審理查明:2001年1月4日,喬天明經綿竹市人民政府任命為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3年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喬在2006年至2012年期間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38萬元。改制期間,喬夥同他人,通過偽造財務資料等方式隱匿國有資產2.635736億元歸改制後的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有。

法院認為,被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國有公司匹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在改製過程中隱匿國有資產轉為改制後的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被告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且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被告犯行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受賄逾1905萬 山東省政協原常委邊祥慧判囚12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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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18日)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政協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原副主任邊祥慧受賄一案,被告邊祥慧受賄罪成,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90萬元人民幣;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初至2023年10月,被告邊祥慧利用擔任威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威海市委副書記,青島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省政協黨組成員,省政協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2003年9月至2023年12月,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05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邊祥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邊祥慧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涉案違法所得及孳息已被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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