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私分國有資產罪成 劍南春董事長被判囚5年罰款4億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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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喬天明行賄、私分國有資產一案,周五(24日)於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喬天明被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億元(人民幣.下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4億元;私分的國有資產及其相應收益予以追繳,返還四川省綿竹市政府。

經審理查明:2001年1月4日,喬天明經綿竹市人民政府任命為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3年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喬在2006年至2012年期間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38萬元。改制期間,喬夥同他人,通過偽造財務資料等方式隱匿國有資產2.635736億元歸改制後的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有。

法院認為,被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國有公司匹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在改製過程中隱匿國有資產轉為改制後的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被告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且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被告犯行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