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受賄、挪用公款罪 黑龍江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宋希斌被批捕

撰文:孫聖然
出版:更新: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希斌涉嫌受賄、挪用公款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對宋希斌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現年59的宋希斌是山東蓬萊人,曾任黑龍江省發改委主任、哈爾濱市市長等職。2018年1月改任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今年1月落馬,9月被雙開。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9月29日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希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宋希斌喪失理想信念,政治意識淡漠,對抗組織審查,大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違規接受宴請,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利益;不按要求報告個人去向,在幹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利;違規收受禮金,搞權色、錢色交易;宗旨意識淡薄,漠視群眾切身利益,不擔當、不作為,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違規干預司法活動;紀法底線失守,膽大妄為,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挪用公款,數額巨大。

宋希斌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宋希斌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