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小民伏法|為何有重大立功卻不從寬處罰? 逾17億贓款這樣處理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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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黨委書記、董事長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
此前於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小民上訴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賴小民是內地近十年來首名被處決的貪官,該案一審審判長用四個「特別」闡述判處賴小民死刑的理由,並回應「賴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為什麼對其不予以從寬處罰」和涉案財產如何處理等問題。

賴小民除了貪污、受賄外,還有與他人重婚並育有私生子。(資料圖片)

罪行極其嚴重

對於賴小民以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的理由,審判長解釋稱,主要是基於以下四點考慮:一是賴小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賴小民受賄數額達17.88億餘元(人民幣,下同),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受賄數額最大的職務犯罪案件。

二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賴小民具有索賄等多項依法從重情節,受賄行為持續時間長達10年,實施受賄犯罪多達22宗,有3宗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11宗受賄犯罪數額均在1000萬元以上,涉及企業融資、工程承攬、項目開發、工作調動、職務提拔等多個領域。

三是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賴小民的絕大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中共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在全國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四是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賴小民為謀私利,擅權妄為,對國有金融企業的經營管理秩序造成嚴重侵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金融風險,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嚴重污染政治生態。

審判長強調,近年來通過多次刑法修正,內地進一步減少了適用死刑的罪名,但對貪污賄賂犯罪仍保留了死刑,充分體現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犯罪的態度。

立功為何不從寬處罰?

內地刑法規定,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若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賴小民到案後,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揭發了華融公司下屬公司高管人員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並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但最後不予以從寬處罰。

對此,審判長表示,賴小民雖然有重大立功表現,但其受賄犯罪極其嚴重,不足以從寬處罰。此外,賴小民立功表現與一般的立功情形有所不同。賴小民身為華融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對下屬員工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其在察覺下屬可能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情況下,不僅不予以制止,反而與下屬分別利用各自職權,為同一行賄人請託的同一事項提供幫助,並分別收受賄賂,直至自己被調查才檢舉揭發,其立功的性質、特點與一般的立功情形具有明顯區別。

審判長稱,因賴小民檢舉揭發的人員屬於下屬公司的高管人員,其負有監管職責,且檢舉的犯罪線索與賴小民本人受賄行為係為同一行賄人的同一項目謀取利益,所以對其重大立功表現不予以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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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7億元贓款贓物如何處理

根據法院通報,2008年至2018年,賴小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7.88億餘元。其中1.04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這一數字創下了1949年中共建政以來貪官受賄的最高紀錄。

目前辦案機關已查封扣押17億餘元贓款贓物,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經查扣到案。判決生效後,法院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理,上繳國庫或者發還相關單位。不足部分將繼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