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小民上訴被駁回維持死刑判決 最後階段將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日前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被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官方傳媒報道,天津高級人民法院在周四(21日)對該案作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
根據內地的《刑事訴訟法》,二審維持死刑判決後,全案就會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核准後即可執行死刑。
據此前報道,賴小民被指控在2008年至2018年期間,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融資、承攬工程、合作經營、調動工作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超過17.88億元。其中1.04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
另一方面,在2009年底至2018年1月期間,賴小民利用擔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伙同特定關係人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計超過2513萬元。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
法院指出,賴小民在犯罪活動中,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賴小民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中共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