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試點推出「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 可在穗深等九市執業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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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文件,試點推出「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期限為三年,即日起實施。
據介紹,合資格的港澳法律執業者,只要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就可取得內地執業資格,可以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主要是民事、商事。

《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文件指,報名人員應當參加由司法部組織的有關法律知識培訓,經培訓後方可參加考試。通過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發出考試合格的通知。考試合格的人員,經廣東省律師協會集中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可以向廣東省司法廳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由廣東省司法廳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當中包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文件又提到,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可以受聘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內地律師事務所,亦可以成為合伙人,或者受聘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港澳與內地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

文件指,該考試由司法部負責組織實施,做好命題、評卷等工作,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監督,確保考試公平公正和組織嚴密,並指導廣東省司法廳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報名、報名資格初審、培訓、考務等具體工作。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