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健委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違規買賣處交易額8倍以上罰款
國家衛健委今日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進行修訂,公布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條例草案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違反規定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處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據介紹,內地自2007年施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國家衛健委稱,這次修訂以問題為導向,聚焦目前工作中的瓶頸問題,不對原條例框架做大的調整,在章節條目上與原《條例》基本保持一致。
醫療機構不得擅自變更人體器官接受人
在完善人體器官捐獻體系方面,《條例》修訂中增加國家鼓勵公民逝世後捐獻人體器官的表述。同時,《條例》修訂增加人體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有關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可向接收人收取住院、手術相關費用。
《條例》還規定,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國家制定人體器官分配政策,建立人體器官分配系統。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應當使用人體器官分配系統分配公民逝世後捐獻器官,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執行該系統分配結果,不得擅自變更人體器官接受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禁止使用未經該系統分配的公民逝世後器官或來源不明器官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
摘取未滿18歲公民活體器官將追究刑責
修訂後的《條例》也加強了活體器官移植管理,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親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
《條例》還加大了違規行為打擊力度,其中包括:加大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違規開展器官移植工作的行政處罰力度;加大對無資質擅自開展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的打擊力度;對器官獲取與分配中的違規情形及對應的處罰予以明確。
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包括: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體器官的;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而摘取其屍體器官的;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的。
違規買賣器官處交易額8倍以上罰款
對於違反規定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醫療機構參與上述活動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5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醫務人員參與上述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相關執業證書;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據職權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此外,醫務人員或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若出現「未通過分配系統分配公民逝世後捐獻器官、偽造醫學數據騙取器官分配或未執行分配系統分配結果」等情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