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原董事長王振華褻童案提上訴 律師稱其「不碰16歲以下少女」
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對新城控股原董事長兼創辦人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案進行不公開審理,並於6月17日一審宣判:王振華、周燕芬犯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年。
6月18日,王振華辯護律師陳有西發布聲明表示,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陳有西還表示,王振華一直否認猥褻女童。陳有西指,王振華喜歡找年輕漂亮女性嫖宿,但「16周歲以下的少女絕對不碰,這是他的底線」。
與此同時,被害人一方對判決也不滿意,認為五年有期徒刑太輕。代理律師計時俊表示已向普陀區檢察院申請抗訴。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早前表示,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是否有性器官接觸是區分強姦罪(包括姦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本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鑒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法院方面又指,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綜合考量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對被告人做出從重判決。
不過,王振華始終堅持自己無罪。其辯護律師陳有西則表示,「從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法院階段,他(王振華)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他進出房間前後時間只有13分鐘,有酒店錄影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鐘。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週邊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
陳有西接受《中國慈善家》採訪時表示:「王振華當然有錯,他嫖娼的『主觀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歲以下的少女絕對不碰,這是他的底線。」他說,王振華喜歡找年輕漂亮女性嫖宿是他的錯,對他進行治安處罰當然是應該的,不能說他沒有問題。
另一方面,被害人方面則認為對王振華判決過輕。被害人代理律師計時俊表示,第一,案發時被害人只有9歲,屬於兒童;第二,被害人的處女膜已經破裂,「強姦也不過如此」;第三,王振華屬於公眾人物,案件影響惡劣。
被害人一方希望,讓王振華獲得5年以上、最高15年的刑期。據稱,為使王振華獲得較高量刑,被害人家屬放棄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請求。「對方找過中間人想給50萬,但我們一分錢都沒拿。我們不要錢,要的是嚴懲。」被害人代理律師說。
不過,6月18日,王振華的辯護律師陳有西在聲明中稱,多名專家對門診記錄、司法鑒定意見做了書證審查和專家論證,不支持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
計時俊稱,被告人律師曾在法庭上表示女孩之前有過性行為,與王振華無關。計時俊對此表示十分氣憤:「你認為9歲女孩就有過性行為,是哪個腦子想出來的?」
計時俊說,案發後,被害人陷入精神抑鬱,考試成績差、在學校表現異常。為此,不知情的老師曾向家屬表示,孩子經常一個人哭,無法與人溝通,希望引起家長重視。
對於王振華上訴,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表示,王振華可能只是對外表明「他沒幹」的態度,也是對個人「人設」的一種補救,是一個技術性的選擇。此外,何兵還說,該案即使雙方都不滿,但不太可能通過相關法律程序加重刑期。
去年7月初,王振華因涉嫌猥褻一名9歲女童而被警方刑事拘留,其後新城發展發布公告,確定王振華已被刑事拘留。隨後王振華辭任新城董事長一職,改由兒子王曉松接任。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