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院院士李寧犯貪污罪獲刑十二年 曾被關押五年未開庭
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及張磊貪污一案。法院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李寧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被告人張磊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據了解,李寧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是貪污,拒不認罪,表示截留的經費是為了繼續進行科研活動,而其辯護人也做了無罪辯護。
法院指,經審理查明,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寧同被告人張磊採取侵吞、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貪污課題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3756萬餘元,其中貪污課題組其他成員負責的課題經費人民幣2092萬餘元。上述款項均被李寧、張磊轉入李寧個人控制的帳戶並用於投資多家公司。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寧同張磊利用李寧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科研經費,數額特別巨大,李寧、張磊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鑒於近年來國家對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不斷調整,按照最新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依據李寧、張磊名下間接費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進行核減,對核減後的345萬餘元可不再作犯罪評價,但該數額仍應認定為違法所得,故被告人李寧、張磊貪污數額為人民幣3410萬餘元。
2014年7月初,李寧被相關部門帶走調查,因其涉嫌將承擔的一個轉基因項目的經費轉移至自己控股的公司,涉及資金達千萬元人民幣。2014年10月10日上午,中紀委李寧已被依法批捕。
不過,此後李寧一直處於被羈押狀態,長達五年時間,案件都未能開庭。中國工程院院士沈國舫致信媒體表示,李寧案長時間裏仍未被法院宣判,「我們很多院士都認為很是不妥」。
對於李寧案此前長期未能開庭,法院方面表示,這主要是涉及刑事法律的變化、2016年兩高司法解釋關於犯罪數額調整以及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改革等幾個因素。
有聲音指,李寧曾將部分科研資金轉至其任法人代表或控股的濟普霖公司和濟福霖公司的賬目上,但是公司所有經費都全部花在了科研研究和探索產業化研究中,並無其他業務支出;而且李寧從未分紅。
法院稱,本案涉及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政策性較強,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一直重點關注相關科研經費管理和使用政策的變化,並對國家和中國農業大學關於科研經費管理方面的相關檔進行了認真研究,在判決時已充分考慮了上述因素。法院發明又稱,鑒於近年來國家對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不斷調整,按照最新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對檢察機關指控的貪污事實,依據李甯、張磊名下間接費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進行核減,對核減後的345萬餘元可不再作犯罪評價,充分體現了從舊兼從輕的司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