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原總經理孫波被「雙開」:背離黨中央要求

中船重工原總經理孫波被「雙開」:背離黨中央要求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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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孫波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背離黨中央的要求,弄虛作假,損害國有企業利益,違反八項規定,為親友謀取利益並涉嫌受賄,中紀委決定給予孫波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中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告稱,孫波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背離黨中央的要求,弄虛作假,損害國有企業利益;在接受巡視期間,隱瞞實情,欺騙組織;理想信念動搖,長期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接受組織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為其家屬違規調動工作。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通告稱,孫波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權錢交易,收受賄賂,且在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應予嚴肅處理。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孫波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據悉,孫波1961年生,2012年4月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3月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將369發手槍彈存放家中 貴州公安廳交管局原局長施長征獲刑12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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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三(26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施長征受賄、貪污、非法持有彈藥一案,對被告人施長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以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10萬元。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單位;對涉案彈藥依法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施長征利用擔任貴州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支隊政委、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副局長、局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承包、項目招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911萬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2021年12月,施長征退休時將單位價值5萬餘元的茅台酒據為已有。施長征在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工作期間,未按規定上交子彈,將369發手槍彈私自存放在家中。

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施長征受賄、貪污、非法持有彈藥一案。(「貴州高院」微信公號)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施長征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彈藥罪。其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較大,私藏彈藥危害性較大,依法應受到嚴懲。鑒於施長征受賄犯罪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施長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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