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推新規嚴懲校園欺凌事件 為他人起侮辱綽號亦屬欺凌

撰文:吳梓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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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廳等13部門昨日(12日)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的通知,當中界定包括為他人起侮辱性綽號即屬欺凌。
據悉,《辦法》將於今年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內地的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生。(視覺中國/資料圖片)

《辦法》要求校方應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以處理校內的學生欺凌事件,而高中的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則應吸納學生代表參加。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況嚴重的欺凌事件中,校方在訓誡欺淩者的同時亦要給予懲戒,嚴重者可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學校一般應在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啟動調查處理程序後的10日內完成調查,如學生的欺凌行為涉嫌違法,校方須將案件移交予司法機關處理。

而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亦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和專家,為校內的欺凌情況進行調查及評估,又可以委托社工、社會心理諮詢師等專業機構為涉及欺凌事件的中小學生及其家庭提供服務。《辦法》亦強調,政府部門和學校相關職員如在處理學生欺凌事件時失職,將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將依法由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辦法》亦就不同的為欺凌的種類作出明確規定,當中屬於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如下:

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
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
損壞他人財物,價值較低的;
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的。

《辦法》中屬於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如下:

對被欺凌者拳打腳賜、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髮等物理攻擊的;
捏造事實誹謗被欺凌者的;
在社交媒體用圖像貶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
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其他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辦法》中屬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如下:

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淩弱的;
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淩者受欺凌圖像的;
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未滿十四周歲不予處罰的;
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依法屬於不子處罰的;
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毆打被欺凌者的;
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
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其他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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