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逾千萬元 光大集團原董事長唐雙寧獲刑12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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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1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唐雙寧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30萬元;對唐雙寧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分別返還被害單位或者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將其保管、使用的價值301.5萬元公共財物據為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貸款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102萬餘元。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唐雙寧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唐雙寧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和部分受賄事實,所犯貪污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對其所犯貪污罪可減輕處罰,所犯受賄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