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8474萬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原副主任一審獲刑14年

受賄逾8474萬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原副主任一審獲刑14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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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27日)上午,安徽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淮河能源控股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孔祥喜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650萬元(人民幣.下同),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孔祥喜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孔祥喜利用其擔任淮南礦務局謝一礦礦長,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業務承攬、煤炭供應、融資借款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8474.7193萬元(其中4564.0575萬元系未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孔祥喜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孔祥喜收受他人賄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應按受賄總額進行定罪處罰,對未遂部分在量刑時予以考慮。鑒於孔祥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退贓,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法院綜合孔祥喜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將369發手槍彈存放家中 貴州公安廳交管局原局長施長征獲刑12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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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三(26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施長征受賄、貪污、非法持有彈藥一案,對被告人施長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以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10萬元。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單位;對涉案彈藥依法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施長征利用擔任貴州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支隊政委、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副局長、局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承包、項目招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911萬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2021年12月,施長征退休時將單位價值5萬餘元的茅台酒據為已有。施長征在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工作期間,未按規定上交子彈,將369發手槍彈私自存放在家中。

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施長征受賄、貪污、非法持有彈藥一案。(「貴州高院」微信公號)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施長征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彈藥罪。其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較大,私藏彈藥危害性較大,依法應受到嚴懲。鑒於施長征受賄犯罪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施長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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