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3900萬 最高法民一庭原庭長鄭學林一審獲刑15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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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27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庭長鄭學林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被告鄭學林受賄罪成,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下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350萬元。對鄭學林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2年,被告鄭學林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立案二庭庭長、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長、立案庭庭長、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3529萬餘元。2023年3月至9月,鄭學林退休後,利用原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150萬元,其中鄭學林實際獲得400萬元。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鄭學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鄭學林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及全部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利用影響力受賄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