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糧食局原局長一審判無期:貪污挪用公款近1.6億 退休後被逮

撰文: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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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京報》報道,青海省糧食局原局長顧艷華因貪污公款1.34億元(人民幣,下同)及受賄、夥同他人挪用公款2200萬元等,於9月25日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9月25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省糧食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顧艷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顧艷華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顧艷華挪用公款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對其貪污、受賄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顧艷華,1961年生,曾任青海省糧食局局長,2022年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被逮。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顧艷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貪污公款13447萬元;2008年至2021年,顧艷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省級儲備油承儲指標獲得、儲備庫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89萬元;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間,顧艷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夥同他人挪用公款2200萬元

西寧中院認為,被告人顧艷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單位及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謀取個人利益,夥同他人挪用公款,數額特別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對其應實行數罪並罰。根據顧艷華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顧艷華1961年生,是遼寧人,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自工作以來一直在青海省糧食相關職位任職,2021年11月退休。退休未足1年,2022年9月,央視報道稱,顧艷華被開除黨籍;2022年12月13日,青海省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對顧艷華作出逮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