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142萬、非法持有732發彈藥 貴州紀委內鬼陳罡判監7年罰30萬

撰文: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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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省紀委省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原組長陳罡受賄、洗錢、非法持有槍械、彈藥一案,法院判決,對其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人民幣,下同);此外對陳罡非法持有的5枝槍械及732枚彈藥,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陳罡利用擔任安順軍分區政治委員,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省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省紀委省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人員在案件處理、混凝土生產資質辦理、消防手續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萬余元(下同)。

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陳罡為掩飾、隱瞞50萬元受賄款的來源、性質,虛構向他人借、還款的轉賬事實,偽造借貸關系,轉移受賄資金;陳罡還違反槍械、彈藥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械5枝、彈藥732發。

陳罡受審現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罡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洗錢罪、非法持有槍械、彈藥罪,應依法懲處。陳罡受賄數額巨大,非法持有槍械、彈藥,情節嚴重。鑒於陳罡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份受賄事實、非法持有槍械、彈藥事實,認罪悔罪,且退繳全部受賄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庭判決,對被告人陳罡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械、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陳罡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陳罡非法持有的5枝槍械及732枚彈藥,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