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姦未成年、官員當眾跪拜喚「爺」 吉林涉黑淫僧犯七宗罪判無期
據《澎湃新聞》報道,吉林省洮南市一名名叫魏剛的假僧人藉助佛教場所與同夥欺騙、詐騙群眾,誘姦14名女性包括3名未成年,甚至接受官員當眾跪拜。
近日,吉林省高等法院對魏剛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強姦罪等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魏剛等人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原判。
白城市中院查明,魏剛利用封建迷信誘姦女性14人,其中3人在案發時未成年,年齡最小的被侵犯時還在上小學。
命中有劫需「雙修」方可破? 淫僧誘姦3未成年
據被害人甲陳述,母親帶她到廟裡時遇見魏剛,魏剛稱其命中有劫,會遭遇車禍、四肢不全,讓她在廟裡住下日後告訴她破解之道。幾日後,魏剛將甲單獨帶入一間房間,並稱需與其「雙修」才可施法破解。甲表示要回家與母親商量,魏剛生氣稱,不可告知外人,讓她回去自己想想。幾日後,魏剛讓甲服下2顆膠囊,甲逐漸失去意識,等她醒來發現自己已被魏剛強姦。魏剛威脅其,若說出去她與她母親會命劫顯現立刻死去。
另外兩位案發時僅中一的被害女孩乙、僅上小六的被害女孩丙,都被魏剛採用同樣的方法強姦。
收市長為徒且當中跪拜 設局報復敵對官員
此外,魏剛還將洮南市原副市長蔡景晨、洮南市發改局原局長張文舉(均已落馬)等個別地方官員收為弟子,其中蔡景晨是魏剛「九大弟子」中的「六師兄」。這些地方官員當眾跪拜魏剛,稱其為「爺」,助紂為虐,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魏剛還曾於2011年指使團夥打擊報復時任洮南市宗教局局長的王宏光。設局宴請王宏光後,勸其大量飲酒並開車回家,再安排人員在其酒駕時故意撞車造成交通事故。
法會顯「神通」 蠱惑信眾喝洗澡水、聞襪子提升修行
據吉林省白城市中院審理查明,假僧人魏剛等人實際控制了洮南市德安禪寺、遼源市淨安寺、九華山羅漢墩禪寺、陝西眉縣水落寺、進林寺等,侵吞控制香火和捐贈善款。
不僅如此,魏剛一夥還借助佛教場所,在法會上表演「神通」,販賣所謂「法力加持」的法器、供養上師等,斂財1467萬元,僅其中一名被害人魏某某就被騙取1178萬元。更為卑劣的是,魏剛及其犯罪組織成員宣揚魏剛的洗澡水、襪子能夠提升修行,蠱惑信眾喝其洗澡水,聞其襪子。
犯七宗罪 數罪並罰法院二審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白城市中院判決,魏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七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同夥劉某鑫等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至2年8個月不等。
判決後,魏剛等10人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院作出的裁定書顯示,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認定事實的相關證據均已在一審庭審中舉證、質證,並經二審查證核實,該院對一審判決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吉林省高院認為,經查,魏剛以洮南市德安禪寺為依托,在骨幹成員謝軍德幫助、舉薦下,將劉某鑫等隨眾、弟子、護法網羅至其麾下,逐漸形成了以魏剛為首較穩定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
該組織通過不斷神化魏剛,誘騙群眾高價搶購所謂魏剛「法力加持」的法器,到德安禪寺做法事、捐錢、捐物,供養魏剛,侵吞寺廟的香火收入和捐贈款,用攫取的巨額經濟利益投資興辦實體企業,購買房產、林地、耕地、車輛、基金、股票等資產不斷發展壯大組織。魏剛等人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
該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通過有組織地實施詐騙、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放火、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誣告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該犯罪組織存續時間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次數多,社會危害嚴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
該組織以寺廟為依托,利用群眾的宗教信仰,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歷時十余年,涉及群眾範圍廣、規模大,社會危害性大,社會影響惡劣;魏剛及其組織成員通過宣揚親人、愛人是冤親債主,只有魏剛才是信眾的「法身父母」,神化魏剛,致使信眾拋棄家庭、放棄事業,脫離正常的人生軌道;魏剛以破「命劫」、修「雙運法」為名誘姦多名女性,其中三名被害人未成年,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傷害。魏剛等人的行為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
吉林省高院認為,魏剛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僅應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魏剛直接參與或組織、策劃指使組織成員實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系主犯;利用迷信誘姦女性,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其中3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情節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夥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系主犯;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系主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系首要分子;聚眾持械鬥毆,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為首要分子,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多次糾集他人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對其數罪並罰。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