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丙酸徵收反傾銷稅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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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部周五(19日)發布關於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丙酸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的公告,決定自2024年7月21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丙酸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2023年7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2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丙酸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規定,2024年4月19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丙酸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丙酸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7月21日起,對被調查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對美國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為43.5%,自2024年7月2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丙酸(Propionic acid)的化學結構式。(商務部網站)

對自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徵部分則不再徵收。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前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對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4年7月21日起5年。對於美國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覆審。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覆審。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介紹,丙酸在常溫下通常呈無色或微黃色液體,有刺激性氣味,易燃,可與水混溶,也溶於乙醇、乙醚等有機溶劑。丙酸化學性質活潑,可通過化學反應生成鹽、酯、酰氯、酰胺、酸酐等其他化學品。丙酸是重要的精細化工產品和有機合成原料,主要用於生產防腐劑、防黴劑、除草劑、醫藥中間體等,廣泛應用在食品、飼料、農藥、醫藥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