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對原產於韓國、台灣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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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21日),中國商務部發布《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24號 關於原產於韓國、台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所適用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裁定的公告》,宣布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6月23日起,對原產於韓國、台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8年6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43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對原產於韓國、台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為韓國6.2%至7.5%,台灣地區3.8%至4.2%,美國13.7%至55.7%,實施期限為5年。2023年6月21日,應中國大陸苯乙烯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22號公告,決定自2023年6月23日起對原產於韓國、台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韓國、台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苯乙烯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6月23日起,對原產於韓國、台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8第43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8年第43號公告的規定相同。

自2024年6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韓國、台灣地區和美國的苯乙烯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覆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