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緩刑犯見義勇為救落水老人 立功獲獎減刑3個月 成該省首宗

撰文: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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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媒報道,近期,江西一名緩刑犯幸某因勇救落水老人獲準減刑3個月,並縮減有期徒刑考驗期3個月。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頒布實施四年來,江西宣判的首例社區矯正人員因見義勇為獲準減刑案件。

據報道,2023年11月10日,幸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8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在緩刑考驗期間,幸某認罪悔罪,接受社區矯正,每月能按時指紋打卡、完成學習參加考試,歷次考核均合格。

緩刑期間,今年3月11日,幸某在冬泳耗費大量體力的情況下,不顧個人安危,與他人一同勇救落水老人,被萬安縣委政法委決定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就該見義勇為行為在全縣進行通報表揚,並給予2000元獎勵。

3月29日,萬安縣社區矯正管理局決定給予幸某表揚一次。並查明其先前所犯所罰罪行。據此,吉安市社區矯正管理局提出減刑建議書,對幸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三個月。

江西幸某因見義勇為獲減刑3個月(澎湃新聞)

近日,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並對幸某緩刑考驗期內的表現及擬減刑情況進行了公示。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但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當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在緩刑考驗期內,幸某不顧個人安危,下水勇救落水老人,符合「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應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故對其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