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中介買房過戶第三方賺差價 天津首判:以炒賣為目的合同無效
近年來,在連連攀升的樓價下,內地房地產炒風熾熱。有地產中介更利用資訊優勢,自己先買了單位,再在辦理房屋手續時過戶給第三方,中間賺取差價。
不過,天津首次出現案例,有房地產賣家發現買家原來是炒家後,即提出解除買賣合同,而法院亦認定這類「名為買房,實為炒房」的買賣契約無效。
據《每日新報》報道,天津濱海新區法院塘沽審判區近日審理17宗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認定存在「名為買房,實為炒房」的行為,因而裁定合同不成立,並駁回買家索賠的訴訟請求。
其中一個案例是,地產中介尤先生向吳先生簽訂買房契約,並約定同意買方在辦理該房屋手續時過戶給第三方。事後吳先生發現尤先生的目的是為了炒房圖利,就表示要解除合約。尤先生不滿,將吳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
法院查明締約履行過程後認定,原告尤生先利用信息優勢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優勢,簽訂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轉售他人,並非要購買被告名下的涉訴房屋,其簽訂買賣合同亦並非真實意思,故該買賣合同不成立。駁回尤先生的索賠請求。
塘沽審判區認為,炒家的行為既會造成實際買賣雙方互不了解,影響雙方的締約選擇權,也會造成房屋交易的流程增多,而增加雙方的交易成本和違約風險。考慮到炒家影響實際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干擾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因此對這類「名為買房,實為炒房」的買賣契約依法不予保護。
無效的買賣合同一般可分成7種
據了解,可被視作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可分成7種,分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欺詐為目的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