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教師哭窮? 教育部:小學初中教師平均工資不低於當地公務員

撰文:秦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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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教育部發布了《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新辦法對內地所有中小學的規模進行了限制。同時,該辦法亦規定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不低於當地公務員。
新辦法將於頒布之日開始實施,對提高縣域優質教育有重要作用。

國家教育部部長陳寶生。(江西黨校官網)

據《北京晨報》報道,5月23日,中國教育部發布了《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針對資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質量和社會認可度四方面內容設置了明確的評估標準和要求,並將以考試方式招生、違規擇校、重點校、重點班以及社會認可度等作為一票否決的指標。該《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針對校際資源配置的評估,《辦法》提出了七項指標,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學校在教師、校舍、儀器設備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時評估這些指標的校際均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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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規模人數受限 中小學規模不超2000人

其中,所有小學、初中規模不超過2000人,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義務教育階段規模不超過2500人;小學、初中所有班級學生數分別不超過45人、50人;不足100名學生村小學和教學點按100名學生核定公用經費;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不低於6000元;全縣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按規定足額核定教師績效工資總量。

教育質量評估 課業負擔亦是評估因素

在此次《辦法》中,將「教育質量」作為一個獨立的部分,設計了九項指標,加重了對「質量」評估的權重。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普及程度、學校管理水平、學生學業質量、綜合素質發展水平,其中包括無過重課業負擔。

《辦法》亦注重社會認可,其中特別強調增加社會認可度調查,並要求社會認可度達到85%以上,否則可以對縣域優質教育均衡發展一票否決。

《辦法》還規定,存在以考試方式招生、存在違規擇校行為、存在重點學校或重點班、存在「有編不補」或長期聘用編外教師的情況、教育系統存在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違紀違規事件、有弄虛作假行為等行為的將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