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控制升級】網信辦新規銜接《網安法》 罰款最高50萬元

撰文: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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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即將到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昨日(2日)發布了今年新修訂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明確列出互聯網新聞訊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限制,某類罰則更與《網絡安全法》直接銜接,當局最高可處以50萬元(人民幣‧下同)罰款及關閉相關網站、吊銷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新版《規定》將於下月1日實行。

網絡新聞平台發展迅速,當局有意加緊管制。(視覺中國)

《規定》2005年出台後多次修訂,今次的「2017年第1號」主要修訂了互聯網新聞訊息服務提供者的任職要求、違法處罰金額和手段等。

在互聯網新聞訊息服務提供者任職要求方面,《規定》指出提供互聯網新聞訊息服務單位應當設立總編輯,而總編輯應當是中國公民、符合相關條件、要向國家或省級網信辦備案等;相關從業人員則需「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從事採編活動的,應當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不得通過採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罰則與《網絡安全法》銜接 最高罰款50萬元

違法處罰金額亦大幅加碼,部分罰則更直接與《網絡安全法》銜接,即互聯網新聞訊息服務提供者「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為其提供相關服務」或「發現違法有害內容不及時依法處置」時,觸犯前者最高可被處以50萬元以下罰款,相關網站也會被關,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會被吊銷;觸犯後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則會被處以1萬元到10萬元不等的罰款。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業務」的限制早見於2005年《規定》

必須指出的是,不少媒體都指出最新的《規定》新增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採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業務」一項,而實情是「互聯網新聞的採編業務」由始至終都沒有「非公有資本」的份。自2005年版《規定》出台起,只有新聞單位能進行「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業務」,最新版《規定》只是重申2005年版的要求。

此外,國家網信辦昨日同時發布了《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指出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打破了2005年版《規定》的屬地管轄原則,意味着今後跨省、跨地區執法會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