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新規:擴大官員家產家事申報範圍 盯上海外存款配偶子女情況
中共中央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下稱《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以稱《辦法》)。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規對報告對象的範圍作適當調整,央企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都要如實上報「家事、家產」。
新修訂的《規定》比2010年版對於報告對象的範圍、報告內容等,均作出調整,同時新增了抽查核實的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稱,黨政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幹部,都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範圍同黨政機關一致。
另外,《規定》將擴大其適用範圍,將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將國有企業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管和市管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新修訂的《規定》以是否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大陸簡稱為「參公管理」)的單位為界限,將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區分為兩類,參公管理的,處級副職以上人員都要申報;未參公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要申報。至於國企,則按央企、省管和市管國企劃分,央企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要申報;省管和市管國企的領導班子成員要申報,未涉及中層管理人員。
不過,新修訂的《規定》總體上還是要求幹部官員報告8項家事、6項家產,合共14項內容,但某項目作了進一步補充說明,個別項目亦被合併調整。
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國(境)證件和行為、移居國(境)外、從業、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
家產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房產、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另外,新修訂的《規定》專門有5條,規定了展開查核的方式、比例、對像以及查核結果運用,如對家庭財產來源合法性之驗證方式。該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此次修訂《規定》時,一併研究制定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為今後嚴肅處理不如實上報的行為劃出底線。
《辦法》區分了漏報、瞞報的具體情形和處理規定,指出受到誡勉處理者半年內不得獲提拔或進一步起用;受到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處理者,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起用;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