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發布減刑假釋規定 遏制「花錢買刑」、「以權贖身」
在內地過往經常會出現有錢人、有權人被判刑之後,千方百計為自己「花錢買刑」、「以權贖身」的情況,這一徇私舞弊之風或將受到限制。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進一步從實體上統一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規定》將於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減刑假釋暗藏權錢交易 新規統一執法標準
減刑、假釋是中國刑罰變更執行的重要措施,本意是對於激勵服刑人員「積極改造」,促進他們回歸、融入社會。
澎湃新聞報道,中國最高法院於2009年正式啟動減刑、假釋司法解釋修訂工作,上述《規定》是對2012年7月實施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修改完善。最高法審判監督庭庭長夏道虎介紹説,新《規定》在2012年《規定》29個條文的基礎上,修改條文17條,合併條文2條,刪除(程序性)條文6條,新增條文20條,保留不變3條,總條文達42條。
夏道虎解釋説,前些年,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之後,減刑相對較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過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個別案件辦理違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對司法公正和公信損害巨大,影響惡劣。他認為,新出台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刑罰執行變更的法律制度,進一步統一了全國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
終身監禁貪賄犯不得減刑 倡導擴大假釋適用
據最高法統計的數據顯示,近年來,中國減刑、假釋案件平均每年在60萬件左右。不過,在減刑、假釋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亟待解決。
在夏道虎看來,這些普遍性問題包括如何界定減刑、假釋性質,如何均衡適用減刑、假釋,如何科學設置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等。「減刑、假釋的根本目的是激勵罪犯積極改造,罪犯只有積極改造,表現優異者,才能獲得減刑、假釋。」夏道虎認為,適用減刑、假釋,必須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此次《規定》明確了減刑、假釋的性質及適用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還新增了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此外,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
(綜合報道:中國法院網、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