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校園暴力犯罪處罰輕? 公安部擬將行政拘留從16歲降至14歲
日前,公安部《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當中將行政拘留執行年齡從16歲降低至14歲,引起廣泛討論。
《意見稿》第二十一條取消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將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範圍從之前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修改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
專家:違背長久以來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
據《中國婦女報》引述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教授表示,如果這一修訂條款獲得通過,犯法的14至16歲青年可被罰最高20天行政拘留,「顯然,這一修改是對近年來由於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規制,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甚至是公眾強烈不滿的『積極』回應。」
不過,姚建龍並不贊同該條款的修改。他認為《刑法》規定14至16歲青年相對負違法責任、16至18歲青年的當從輕或減輕違法責任,《意見稿》作上述修改,相當於取消相對負違法責任年齡階段,將打破《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事責任年齡的銜接匹配關係,在立法技術上是重大倒退,在法理上也缺乏基本的依據。同時亦對中國長期堅持且為立法明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公然違背,也與國外社會治理中「輕輕重重」刑事政策的成功經驗背道而馳。
姚建龍認為,中國目前的確有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一放了之」和「一罰了之」的弊端,對未成年人犯法缺乏必要且科學有效的干預措施。這一問題屬於頂層設計缺失造成的制度性缺陷,非修定《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措施所能彌補與修正。
他建議盡快開始修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點增設和完善具有「提前干預」和「以教代刑」特徵的保護處分措施,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同時結合普通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理未成年人違警行為。
應完善未成年人犯法管理體制
另一方面,貴州省檢察院未檢處副處長謝樹紅表示,未滿14歲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也不受行政處罰,導致公安機關無法管制未滿14歲,素行嚴重不良的未成年人,因此應採取相關措施。
他建議可在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增加一部分內容「是學生的,由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學校共同對其進行警示教育」。
校園暴力事件頻頻曝光
近年來,內地未成年人犯罪時常在媒體曝光,當中尤以校園暴力引起社會關注。去年年中,西安一名14歲的中二女生小雨(化名)被兩名女孩帶在一屋苑內,遭三女一男圍毆近一小時;山西一名張姓15歲少年在網吧被6名同學毆打長達四小時後死亡。相關事例引起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深感不滿。
是次公安部擬將行政拘留執行年齡降低,有不少網民表示認同。有人認為,這是體現法律進步的舉措,「如今青少年驕生慣養嚴重缺失,對我社會穩定帶來了極大危害,應該從重從嚴處懲」;亦有人直言「犯罪就不該分年齡,青少年犯罪越來越嚴重,校園暴力拘留太輕了」。
未成年人犯法應負上多大法律責任?這問題難以有標準答案。不過相對香港而言,內地對未成年人犯法可稱得上「仁慈」。根據香港法例,10歲以上少年犯法,嚴重者可能需要負上刑事責任。當然,法例也規定,任何10至13歲的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關於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另外,對少年罪犯判刑的主要目的,亦是為了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而並非施以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