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反腐:黨紀國法兩途並進 中共誓要做到「自我監督」
一黨長期執政下,執政團體如何實現「自我監督」?這是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下稱六中全會)的主要議題。據官方新華社報道,六中全會集中研究「從嚴治黨」問題,制定「黨內政治生活準則」,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國防大學教授顏曉峰向《人民網》表示,由此可見是次會議乃為訂明紀律規範,為「從嚴治黨」提供制度保障。
習近平於2012年接任總書記,當時就直言:「腐敗問題越演越烈,最終必然會亡黨亡國!我們要警醒啊!近年來我們黨內發生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性質非常惡劣,政治影響極壞,令人觸目驚心。」其後他展開反腐打貪運動,聲言要老虎蒼蠅一把抓,由中紀委書記王岐山主理其事,幾年來不斷有大案震動內地官場。可是中共反腐遠不止於動大手術急救,最終目標為實現自我新陳代謝。
周永康倒台以外…
回想2014年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倒台前,坊間已風傳相關消息長達兩之久,原因由貪腐事發到政變失敗,說法不一而足,官方亦一直不予置評。直至立案審查消息正式公佈前夕,中共新聞發言人才於公式回答以外加上一句:「我只能回答這樣了,你懂的。」可見當時反腐運動仍採取秘密處理方式,官方迂迴尷尬地透露風聲,公眾和傳媒少不免加油添醋,解讀事態為純粹權力鬥爭。
就在周永康案正式曝光前約10天,中共官網發佈貪腐案件處理程序。一般案件分為5個步驟:受理→初步核實→立案調查→移送審理,由中紀委全權處理,可按黨紀對犯事者執行「雙開」(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以及按政紀免除其行政職務;
政治局級別官員的查處程序則較為複雜,分為7個步驟:中紀委調查→中紀委提交報告→政治局審議報告→免除犯事者黨職→停止其政治局委員職務→免除其行政職務→「雙開」並移送司法機關。由此可見,反腐運動一開始就不只為殺雞儆猴,以落網大老虎震懾人心,中共高層還期望建立反腐制度,一勞永逸,毋須再引起權鬥猜測,就能以黨規國法平穩清理腐敗份子。
「違紀」還是「違法」?
遵行上述案件處理程序,配合訊息公開,故然可以引導公眾預期,減少謠言猜度,但講到建立有效反腐機制,足以取信於民,中共還要探索如何區分黨紀國法。中國幹部一般有雙重身份,既是中共黨員,也是政府官員,所以反腐同時有黨紀和政紀兩面,分別以黨規和國法處理,然而現實操作卻常有落差,兩套規範互有重疊、界限不清,導致產生空間讓幹部於「違法」與「違紀」之間混水摸魚。
雖然中紀委於去年3月已頒佈規定,要求各級機關通報違紀案件,今年初《新京報》卻於社論提到,地方機關視「違紀」為「內部問題」,從中操弄,只提供違紀查處數字,鮮有通報詳細案情,而且一般不公開犯事者姓名,致使犯事者可以含混過關,「帶病提拔」現象屢見不鮮。甚至中央機關亦未能幸免,人社部於8月披露,轄下有司局級官員因騙取住房補貼,「違紀被免」,但兩個月後就原級復出,轉任他職,工資待遇大幅提高,現已回復免職處分,降級調用。
如何判辨「違紀」和「違法」呢?2014年7月,中紀委以「利用職務謀私利」為由,黜降昆明原市委書記張田欣紀為副處級,貶黜江西省委常委趙智勇為科員,兩案均按違紀處理,未有移送司法機關。按內地刑法,個人涉案受賄5000元(人民幣,下同)已可立案調查,盜竊公私財產1000元以上最多可判監3年,因此如以內部違紀方式,處理兩宗幹部「謀私利」案件,實在啟人疑竇。
黨國難分下,黨組織領導反腐工作,執行「自我監督」,要不要走到「移交司法機關」這一步,當中考量外人難以知曉。如於2015年,中紀委聲稱奉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原則,有鑑於犯事者認錯悔罪,配合組織調查,退繳違紀所得,僅以「嚴重違紀」作處分,包括農業銀行前行長張雲。其後《財新網》引述知情人士,稱此前司法機關追究兩名農行分行行長受賄刑責,張雲亦牽涉其中,但只遭中紀委行政撤職,留黨察看兩年,未有移送法辦。
中共如何分開「黨紀」和「國法」?
中共反腐依賴「自我監督」,不走黨外機關監察制衡這條路,遭遇政治侷限不足為奇,但於現行體制框架之中,中共高層近年致力修訂各項黨規,釐清「違紀」與「違法」分野,盡可能縮小灰色地帶,以期增強制度公信力。據中共官網報道,黨內總計有1178件法規文件,由2012年6月至2014年年底,中共中央已廢止322件,宣佈369件失效,另有42件需要適時修改。
去年,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就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表明,「黨紀」與「國法」不是一個概念,不能混同。《大公報》為此訪問中國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他指出黨規國法常有重疊以至衝突之處,例如黨員觸犯黨紀,黨組織可按黨規拘禁犯事者,甚至抄家和充公收入,仿如國家司法系統般行使刑罰權,剝奪個人自由和財產,所以修訂條例時或者需要相應調整裁減。
實則按中共過去幾年做法,黨紀一邊的最高處罰已止於「雙開」,未見「侵入」公民權利範圍,另避免「雙規」之類字眼。據悉,黨內紀檢工作條例與國家《行政監察法》包含相近條文,可以要求嫌犯於指定地點和時間,交代案情;過往一見「雙規」兩字,代表黨組織已立案偵查或逮捕嫌犯,但此字眼已不見於官方案件處理程序,取而代之的是較為非正式的「帶走調查」。
除了劃分「黨紀」與「國法」的權力界限,中共亦嘗試分開兩者規範性質,國法主要保障公共利益,而黨紀則針對幹部私德作風。例如幹部「與他人通姦」,內地國法未及追究,但黨紀則有明確罰則;國法容許公民享有遷居權利,但如果幹部當「裸官」,安排一家大小移民他鄉,黨紀可以防止貪腐外逃為由,施加懲處。可是遇上前述「以權謀私」案例,貪官污吏同時掉進黨紀國法兩張法網,黨組織要開那一張,收那一張,其間界線仍是模糊不清。
「制度保障」仍服膺於體制
中共實行「自我監督」,潛台詞是不容任何黨外力量分享權力,獨立監察執政幹部,但「自己查自己」不單成效存疑,同時不易取信於公眾。
由於中共希望群眾相信,打貪不只是權鬥,一黨「自我監督」不只是一時政治運動,那就不得不提供「制度保障」,以程序、條例、修訂等等塑造客觀公正的形象。所謂「制度保障」卻非獨立於一黨以外,執行「國法」公權力;相反,「制度保障」仍服膺於體制,包含「黨紀」與「國法」雙重權力原素,由中共統一行使。
儘管反腐運動聲勢浩大,但只要前提必然是一黨專政,那麼不管怎樣努力釐清黨紀國法,中共要走出「自我監督」的困境必然不易:一邊保障絕對權力,拒絕黨外制衡,另一邊竭力滿足廉政訴求,營造公正觀感。外界對此雖然普遍不看好,但是這次六中全會就是要打破這種宿命論。
十八大後落馬中共高層(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以上及十七屆政治局委員以上) *主要資料來源:中共新聞官網及百度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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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黨內級別 |
姓名 |
曾任重要職務 |
落馬首報時間 |
官方所公佈罪行 |
政治局常委 |
周永康 |
政法委書記 |
2013年7月 |
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
政治局委員 |
徐才厚 |
中央軍委副主席 |
2014年6月 |
涉嫌受賄,開審前病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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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伯雄 |
中央軍委副主席 |
2015年4月 |
受賄罪 |
中央委員 |
蔣潔敏 |
國資委主任 |
2013年9月 |
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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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東生 |
公安部副部長 |
2013年12月 |
受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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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金山 |
成都軍區副司令員 |
2014年10月 |
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黨組織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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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計劃 |
中央辦公廳主任 |
2014年12月 |
受賄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濫用職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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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本順 |
河北省委書記 |
2015年7月 |
受賄罪有待法院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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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棟樑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
2015年8月 |
受賄罪、貪污罪有待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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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樹林 |
福建省委副書記 |
2015年10月 |
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黨組織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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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珉 |
遼寧省委書記 |
2016年3月 |
涉嫌受賄,由黨組織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
田修思 |
空軍政委 |
2016年7月 |
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軍紀委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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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興國 |
天津市委代理書記 |
2016年9月 |
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黨組織調查 |
中央候補委員 |
李春城 |
四川省委副書記 |
2012年12月 |
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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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春 |
中石油副總經理 |
2013年8月 |
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
|
萬慶良 |
廣州市委書記 |
2014年6月 |
受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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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川平 |
太原市委書記 |
2014年8月 |
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審結候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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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逸陽 |
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 |
2014年9月 |
受賄罪正於司法偵查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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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國 |
廣東政協主席 |
2014年11月 |
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審結候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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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 |
濟南市委書記 |
2014年12月 |
受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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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長秘 |
蘭州軍區副政委 |
2014年12月 |
涉嫌違法犯罪,軍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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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衛澤 |
南京市委書記 |
2015年1月 |
受賄罪審結候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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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和 |
雲南省副書記 |
2015年3月 |
受賄罪審結候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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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遠輝 |
南寧市委書記 |
2015年5月 |
受賄罪正於司法偵查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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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錫文 |
北京市委副書記 |
2015年11月 |
受賄罪正於司法偵查階段 |
|
李雲峰 |
江蘇省常務副省長 |
2016年5月 |
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黨組織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