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新法實行 非自願性行為 不涉肢體或言語暴力亦屬強姦

撰文:許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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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國會5月底以大比數贊成票,通過修改強姦罪法例,將「未得對方明確同意下性交」定義為強姦,新法例周日(7月1日)生效。

舊有法例規定,受害者要證明過程中涉及威脅及暴力,強姦罪名才會成立,大大增加入罪難度。施襲者罪名成立的話,最高刑罰是判處入獄6年。若受害人未成年,犯人最高被判監禁10年。

新例下,倘一方沒明確表明同意發生性行為,而另一方需證明跟對方是合意性交,否則即使後者沒使用肢體暴力或言語暴力,都一律視為違法。當事人在性行為中是否可自由行使個人意願,是新法例的重點所在。

反對新法的人士批評,新例定立義含糊,法國可憑個人判斷其中一方有否授權對另一方推進發生性行為。但瑞典性別平等大臣哈倫格倫(Lena Hallengren)指出#MeToo運動清楚顯示,政府仍需更努力打擊職場或社會上的性騷擾和性暴力。

瑞典被稱為全球性別最平等國家,卻有一個不光彩的稱號:「歐洲強姦首都」。該國2017年發生超過7000宗強姦案,較2016年增加一成。2017年數度發生駭人聽聞的輪姦案,令當地居民大為震驚,觸發民眾上街示威。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