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國會通過 非自願性行為等同強姦
撰文:凌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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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瑞典性犯罪率上升,年輕女性面臨很大風險。瑞典國會通過新的強姦法案,列明非自願性交等同強姦。無論有否採取強迫行動,在未經對方同意下與其發生性行為,也等同強姦。
當地國會以257票贊成,38票反對通過法案。新法例會在7月1日生效,列明只有對方在口頭或肢體語言表示同意下,才屬自願性行為,其他情況下一律等同強姦。新法例引入兩項新罪名:「疏忽強姦」及「疏忽性侵犯」,最高可判處入獄四年。
法例補充,如果甲方想與乙方發生性行為,惟乙方對此未明確表態,甲方需查明乙方是否願意,否則可能犯法。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指,新法使瑞典成為繼英國及德國後,世上第十個承認非自願性行為等同強姦的國家。組織又指,視強姦與強迫及武力有關的想法已過時。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