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十九歲的我︱拆解拍攝同意書條文範圍 陶傑:投訴對象應是父母
由張婉婷執導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在公映4日後,因為幾位在片中被追踪的學生表達不滿及控訴學校與製作團隊而煞停放映,事件在香港引起廣大迴響及討論。陶傑昨日(6日)主持電台節目中與馮智政論及事件,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並從被受爭議的「同意書」入手,解釋拍攝與放映之間的權益、責任與爭議。
陶傑在節目中表示,自己並未有機會觀看《給十九歲的我》:「首先《給十九歲的我》這部電影我沒看過。我聽朋友說很好看,意念很新、很緊湊,不但關於這六位英華女生,更透過他們的畢業成長看到香港的變遷、以及家庭的衝突。」而近日由英華女學生、《給十九歲的我》追踪的其中一位學生阿聆(王卓聆)撰寫的萬言書,亦引起陶傑的注意,他回應萬言書的內容時疑問:「當初他(阿聆)有沒有同意拍這部電影?他的家長有沒有同意?當初學校與導演有沒有用威迫、不人道的方式,以長達十年『屈』他拍這部電影?」
對於同意書的性質,陶傑表示:「家長代當時未成年的女兒阿聆簽了同意書。要簽同意書亦代表拍攝方及校方明白拍攝期間會引起某些生活的不便。」而另一位主持馮智政則提到同意書條文第二段內容:「家長明白紀錄片版權屬於英華女學校所有,並同意學校可以按需要以任何現有或將來發明的方式,在本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在此同意書下製作的紀錄片,以及產生任何部分進行出版、放映、廣播、公開展示的用途,所有收益將會撥捐予重建基金。」
對於同意書內容,陶傑無奈地表示:「這條文如果以英華女學校中一級中國語文的程度(作衡量)我認為很清晰。包括了學校外、香港、澳門、大中華、甚至全世界的權利都包括了。這一點沒有爭辯的餘地。而當時尚未成年的學生,便由父母替他們下主意,如果長大後過了五年十年覺得被導演『玩到煎甩一層皮』,他投訴的對象應該是他的父母,應該是家長的責任。如果家長覺得那五年十年中,女兒很辛苦、抑鬱症、要哭訴,家長便應該要向學校表達、不是向導演表達。」
陶傑亦認為,若學生在拍攝中途感到不舒,在手續上理應盡早提出退出,時間點上並不應該為上映之期:「如果有人說同意書並不是合約,應該要在中途退出。如果家長沒有任何異議,現在電影拍成了,在全香港放映,根據這份同意書,並不能投訴。這是一種邏輯,是Common Sense。」
而同意書中囊括發行的授權,陶傑表示阿聆萬言書中的理解存在謬誤:「阿聆所指認為僅限在學校內部播放的想法,同意書並沒有這方面的局限。這是同意書所寫,先不要談是否公道、學生開不開心,如果你的父母為你簽署了這份所謂『賣身契』,應該怨學校、怨自己的父母,而不是導演,因為他是你的即時監護人。」陶傑亦借著名童星出身的演員馮寶寶為例:「等於當年馮寶寶,說自己拍戲拍得很辛苦,晚晚拍通宵,馮寶寶長大後不能投訴導演珠璣或李晨風,而是父親馮峰。有責任的不是中聯電影公司,不是李晨風,而是馮峰。」
陶傑認為同意書其實具有明確的空間容許簽署後退出:「就算意向書(同意書)不是合約,當然不是。而當拍攝途中,有不舒服的地方,回家向父母投訴,父母可以向學校反映然後退出。」而陶傑亦就同意書是否合約,認為:「在法律層面具有爭辯空間,作為一份Agreement,亦有協議的意思。」
馮智政與陶傑論到合約與同意書的分別時,馮智政表示:「合約有一項元素為Consideration,英華女校及片方要付出一些東西(作為交換),例如片酬給予家長,才能稱為合約。同意書其實只是一個簡單的consenses,中間有不同之處,但在結論上其實對家長有利,因為如果從合約去看,家長要『退場』其實需要賠錢;同意書如果要『退場』,家長只要寫一封信表達自己不同意,其實就完成。」陶傑亦表示同意:「所以製作一方便問為甚麼不退出?你一定要答這個問題,不能迴避,過了這麼多年、大學畢業了,回望這件事才覺得『以前做馮寶寶、黎小田畀人糟質得咁慘』,但既然有這份白紙黑字,就應該向父母表達我不再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