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蟠苑舊法團兩度拒開大會 民政署施壓下終成功 業主:心情激動

撰文:陳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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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龍蟠苑舊法團機關算盡,卻算漏了一群邨二代的堅毅以及對公義的執著。「我們是有使命感。」龍蟠苑邨二代Edmund 說。他說甚至有已移民的業主回來簽署授權票。

2014年,龍蟠苑前法團主席張家友因誹謗區議員譚香文,連累業主「埋單」損失400萬元。第一代業主臨近退休,卻用積蓄自資打官司,與法團對簿公堂,要求查核財務報告;在業主大會上要求接受一蚊和解方案,卻被時任主席終止議題。努力多年,卻徒勞無功。

五年後,邨二代從長輩手上接捧。他們擺街站爭取授權票,制服、宣傳單張的設計、橫額都讓人眼前一亮,途人經過還以為區議會選舉。Edmund笑言:「係難打過區選。」經過多年抗爭仍徒勞無功,如何重燃街坊的盼望是一大難題。

但邨二代卻做到了。

Edmund不是業主,沒有候選法團委員,卻停工數月專心一致對抗舊法團。一封信的力量不足,他們號召數百業主一起發信向民政署求助,讓民政署向法團發信施壓。他以「團結就是力量」作結,看似陳腔濫調,卻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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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應熟讀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了解業主的權利:

誰可召開業主大會?

管委員主席。管委會主席在「不少於5%業主」要求下,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業主大會。

如管委會主席沒按時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可怎樣做?

在不少於5%業主要求下,要求管委會主席召開大會。

業主可向土地審裁署申請頒令,強制管委會主席召開大會。

向土地審裁署提出申請,解散管委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

管委會主席收到5%業主要求後,有何責任?

收到業主要求後14天內(包括假期)回覆,發出會議通知。

收到業主要求後45天內舉行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有沒有法定人數?

如會議有決議解散管委會,須為業主人數的20%。

其他情況,須為業主人數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