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虛擬資產平台營運者作諮詢 平台需以信託方式持客戶資產

撰文:許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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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虛擬交易平台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規定進行諮詢,相關發牌制度將於今年6月1日實施,公眾及業界可於3月底前向當局提交建議。

客戶存入資產後平台不能借出

經過Luna 幣及Terra 穩定幣相繼崩盤,及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之一的FTX 倒閉,市場關注如何保障投資者資產。證監會建議,平台營運者應透過一家全資擁有的附靨公司(即有聯繫實體)以信託方式持有客戶款項及客戶虛擬資產 。平台營運者應確保儲存在線上錢包內的客戶虛擬資產不多於2%。

此外,由於存取虛擬資產需透過利用私人密鑰方能進行,平台營運者應在私人密鑰管理方面設立並實施書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藉以確保安全地產生、儲存及備份所有加密種子及密鑰。

另外,平台營運者不應存人、轉移、借出、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買賣客戶虛擬資產,或就客戶虛擬資產產生任何產權負擔。其亦須備有保險,而其保障範圍應涵葢保管客戶虛擬資產所涉及的風險。

需對即將買賣虛擬資產進行盡職審查

文件又建議平台營運者應設立一項職能,負責訂立、實施及執行有關納人虛擬資產的準則,有關中止、暫停及撤銷虛擬資產買賣的準則,連同客戶可行使的選擇權。此外,平台營運者在納人任何虛擬資產以供買賣之前,應先對該等虛擬資產進行合理的盡職審查,及確保該等虛擬資產繼續符合所有準則。

證監會指出,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是指獲納人由至少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中的虛擬資產。持牌平台營運者應確保在兩個指數中,至少有一個由在發布傳統非虛擬資產金融市場的指數方面具有經驗的指數提供者所推出,例如曾推出獲證監會認可指數基金跟蹤的指數的指數提供者。

至於「獲接納的指數」為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標的指數,以衡量在市場上最大型的虛擬資產的表現,並且符合以下準則:該指數應是可供投資的,意味著有關的成分虛擬資產應具備充足的流通性。該指數應以客觀方式計算,並以規則為本。指數提供者應具備所需的專業知識及技術資源,以便建構、維持和檢討指數的編製方法及規則。指數的編製方法及規則應以文件妥為記錄,而且買賣一致及具備透明度。

諝監會明白,獲持牌平台營運者納人以供買賣的合資格虛擬資產。若獲納人的虛擬資產不再是獲接納的指數內的成分,持牌平台營運者便應評估應否繼續容許零售客戶買賣該虛擬資產。

平台營運商需設立補償安排

就有關對投資者保障方面,證監會指出得悉業界人士在遵守購買保險層面等規定具有實際困難,與許多保險公司不願就線上儲存方式所涉及的風險提供保障,而縱有保險人願意提供有關保險,所需保費在商業上亦非持續可行。部分人士亦表示難以遵守時刻,都有投購保險這項規定,原因是他們所保管的虛擬資產數頟持續轉變,而保險的保障範圍一般都是固定,並不會頻密地作出檢視。

證監會指出,持牌平台營運者應設有經證監會核准的補償安排,如平台遭黑名攻擊的事件,或持牌平台營運者或其有聯繁實體違約提供適當程度的保障。有關安排應包括第三者保險,或持牌平台營運者或與其屬同一公司集團的法團以信託方式撥出並指定作有關用途的資金,或兩者兼備。

證監會又指出,持牌平台營運者應每日監察其所保管的客戶虛擬資產的總值。如持牌平台營運者察覺到所保管的客戶虛擬資產的總值超過證監會所核准的補償安排下的保障額,而該營運者預計這個情況會持續出現,該營運者便應通知證監會,並盡快採取補救措施,確保遵守有關的補償規定。當局指出,歡迎業界人士就關於保險/補償安排的建議規定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