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局對泰加提出清盤呈請 尚未到期保單將繼續生效

撰文:許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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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加保險(6161)今年初因涉違規及管治缺失,被保險業監管局接管調查。今日(15日)表示,向泰加提出清盤呈請。

保監局表示,已於今年1月7日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第 35(2)(b)條賦予的權力,委任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黎嘉恩及甘仲恒,為泰加保險的共同及各別經理(經理),全面接管泰加的所有事務及資產。

今日經理行使《保險業條例》附表7所賦予的權力,對泰加提出清盤呈請,並宣告泰加因其負債而不能繼續其業務,以啟動香港汽車保險局(MIB)及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ECIIB)管理的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計劃。就《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而言,泰加無能力償付其債項;根據《保險業條例》,泰加亦被視為無能力償付債項。

尚未到期的保單將繼續生效

儘管經理已提出呈請將泰加清盤,尚未到期的保單將繼續生效,直至相關保單按相關條款終止或到期。同時保單持有人可繼續通過現有渠道向泰加提交索賠申請。泰加將按索賠性質交由不同機構負責處理。有效的汽車第三者人身傷害及第三者財物損失索賠申請將交由 MIB 處理;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索賠申請,將交由ECIIB處理;其他類型的索賠申請將繼續由泰加在相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自行處理。

如保單持有人提出取消保單,保費退還金額將按照保單條款中提前終止保單計算。但由於法院正在處理對泰加的清盤呈請,受相關法律所限,泰加不能即時安排退款。如泰加最終被法院頒令清盤,該退款將成為泰加的無抵押債權。其時,泰加清盤人會按相關法律程 序,通知相關債權人提交債權證明表,待變現泰加資產後,適時處理分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