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受託人應統一程序處理永久離港早領MPF個案
撰文:胡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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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向強積金受託人發通函,指受託人應就處理「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的個案,建立完整而合理的程序,以核實個案是否符合資格。通函提到,核實「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的個案時,受託人應全面審視個案申請者所提供的事實及資料,單憑回鄉證作為申請者永久離港的證據並不足夠證明申請者已永久或將會永久離開香港而居於內地,當有關申請者只有旅行證件作為支持永久離港的文件,受託人應就要求申請者提供額外證明上,有統一的做法及程序。
局方又指,有受託人接受僅憑學生簽證成為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的理由,然而學生簽證的有效時間應只是有關學生在海外學習的時段,若沒有其他有效的居留許可,學生在其簽證有效期過後,或沒有權利在有關國家居留,故受託人應檢視及加強這方面的審查程序。
該局亦指,受訪人應清晰訂下程序手冊,說明哪些是被視為有效證明永久離港的文件,並不時更新手冊,負責的受託人員工應整體檢視所收到的申請者文件及資料,有需要時則向申請者釐清有關文件是否合適作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