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撤銷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投資限制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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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表有關優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諮詢總結,當中包括撤銷對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施加所有投資限制。當局亦容許持牌或註冊證券經紀行擔任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並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將註冊地轉移至香港安排,引入法定機制。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指出,公布的改革措施可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與其他私人基金結構建立一個公平競爭環境。此舉正是一直以來致力支持將香港發展成為基金首選註冊地,及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國際資產中心所作舉措之一。
有關撤銷投資限制及擴大保管人資格規定的安排,將於經修改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刊憲後即時生效。現有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將獲6個月過渡期,以便就遵守新訂的妥善保管規定作出調整。註冊地轉移機制,會在完成立法程序後生效。
證監會正就適用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客戶盡職審查規定展開進一步諮詢,使有關規定能夠更貼近香港其他基金的做法,亦邀請公眾人士於今年10月5日或之前向證監會提交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