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制裁|金管局致函銀行界︰舉動不屬於國際針對性金融制裁

撰文:黃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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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宣在制裁11名現任及前任中港官員,包括特首林鄭月娥。金管局就此向銀行同業發出指引,指外國政府實施的單方面制裁舉動不屬於國際針對性金融制裁制度的一部分,在香港亦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據香港法例,此舉並不向認可機構產生法律責任。

金管局提醒認可機構,在各自制定和實施其香港業務的政策時,要充分評估所涉及的法律、業務及商業風險,並根據平衡的方案行事。認可機構在評估是否繼續向在香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單方面制裁舉動中所指定個人或實體提供銀行服務時,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要注意考慮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

金管局又指,制裁一事,由於以往未有發生同樣的情況,故致函認可機構說明該局的相關要求,確保認可機構對於在香港具法律效力的金融制裁措施,及對於不具法律效力的外國政府單方面制裁舉動,有所區分。認可機構應小心評估所涉及的各種風險,並須致力公平對待客戶。

該局補充,香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全面實施有針對性的金融制裁,這些決議是通過《聯合國制裁條例》(第 537 章)和《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 575 章)2在香港實施的。金管局並沒發出或維持任何形式的制裁或指定名單,只在認可機構因遵守法律規定而實行有針對性金融制裁制度的系統和管控方面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