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提升對海外公司來港上市指引 簡化申請流程
撰文:區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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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對本港的上市指引不熟悉,或因而轉往尋求在美國上市。港交所(0388)因應此情況,今明確海外公司在香港上市的指引,並制定一些替代程序,解決主要為美國公司在聯交所上市時會面對的潛在問題。
港交所公布,提升有關海外公司尋求於香港上市的指引,以配合推進集團的戰略規劃,便利其他市場發行人來港上市以及簡化申請流程。
港交所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正全面檢視聯交所有關海外發行人的相關上市制度,而今天公布的一系列指引,旨在協助海外發行人以現行的上市制度提交上市申請。
制定替代程序解決S規例證券在聯交所上市的潛在問題
美國「境內發行人」若擬依據美國《1993年證券法》(美國證券法)的S規例透過「海外交易」,並以避風港發行股本證券(S規例證券),必須符合S規例的若干規定,包括買方證明、買方就銷售訂立協議、說明及禁止轉讓限制、分銷商通知、及交易商通知等。
因應聯交所進行證券買賣及結算的方式,美國「境內發行人」及其包銷商若要嚴格遵守S規例第3類的要求並不可行。因此聯交所制定了多項替代程序,以解決S規例證券在聯交所上市所面對的潛在規例問題。
有關的替代程序是根據美國證監會先前向其他海外交易所發出的監管豁免而制定,給予S規例下的美國「非報告型境內發行人」使用。
獲接納司法權區申請範本
證監會與聯交所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為擬在香港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指引。聲明列明,若海外申請人註冊成立的司法權區,尚未成為香港上市規例所接納的司法權區,有關申請人必須證明其當地法律、規則及規例達到至少等同於香港相關股東保障的標準。聯合政策聲明上一次更新為2018年4月。
為協助該等海外申請人作對比,並確保其註冊司法權區的主要股東保障標準至少等同香港的標準,聯交所特别為來自不曾有公司來香港上市司法權區的發行人刊發標準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