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蛇口自貿區 允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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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深圳外匯管理局印發《深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細則》讓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擴大至整個前海蛇口自貿區,並降低了企業試點門檻。區內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按實際投資規模將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只要近一年無外匯行政處罰紀錄,以及在貨物貿易外匯收入名錄之內,而貨品貿易分類為A類的企業,即符合上述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