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現有法例為「同股同權」預留空間 可發行不同權利股份

撰文:鄺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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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權」、「一股一表決權」等規定,中國證監會答覆人大提案表示,現有的《公司法》法例已訂明「同股同權」原則,而公司亦可發行不同種類、享有不同權利的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確立了「同股同權」原則,其中一項規定是,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這一規定確立的「同股同權」原則是基於「同種類」的股份而言,對於不同種類的股份可以設置不同的權利。

有條例確立同種類股份要有相同權利

另外,《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實際上已經為公司發行不同種類、享有不同權利的股份留出了空間。

中國證監會指,為了向市場提供更加靈活的制度形式,同時保護投資者權益,將在下一步修改公司法的工作中,會與有關方面加強研究論證,認真予以考慮修改公司法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