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優化基金互認安排1月1日生效 放寬港基金於內地銷售限制
撰文:張偉倫
出版:更新:
中國證監會於周五(20日)發布經修訂的《香港互認基金管理規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發布相關操作指引的修訂,以落實基金互認安排的優化。證監會表示歡迎,並於同日發表了經修訂的《有關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通函》。基金互認安排的優化措施將於2025年1月1日生效。
優化基金互認安排是中國證監會於2024年4月19日宣布的五項資本市場對港合作措施之一。對於獲中證監批准在內地作公開發售的香港基金(香港互認基金)而言,放寬銷售限制後,基金在內地的最大可銷售規模將增加三倍。此外,放寬海外轉授職能的限制,將為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創造更多機遇,令它們可運用其專業技能和對環球市場的廣泛知識,為內地投資者提供更多離岸方案和產品。
證監會指出,優化措施包括: (i)把互認基金於對方市場銷售的規模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上限,由50%放寬至80%; 及(ii)允許互認基金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與管理人同集團的海外資產管理機構,香港互認基金可向與中國證監會訂立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司法管轄區的同一集團內的海外機構作出授權,內地互認基金可向受證監會可接納監察制度所規限的司法管轄區的同一集團內的海外機構作出授權。
梁鳳儀﹕優先措施可令產品變多樣性
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表示:「基金互認安排的優化將為香港互認基金的管理人拓展商機,我們對此感到高興。我們有信心這些優化措施將顯著增加該安排下產品的多樣性並有效提升產品規模,為該計劃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