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指滙豐違反監管規定 罰款2400萬元 前負責人員釘牌18個月

撰文:顧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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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向強積金主事中介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作出譴責及罰款2,400萬元。積金局亦譴責葉士奇,及命令葉士奇由2024年7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的18個月期間,喪失主事中介人負責人員資格。

滙豐在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間,推行一個轉介項目(該項目),招募沒有註冊中介人資格的人力資源機構或招聘公司作為介紹人,向滙豐推薦潛在的強積金企業客戶。若獲推薦的客戶、介紹人自己及/或其附屬公司參與滙豐的強積金計劃(滙豐的計劃)、向滙豐的計劃作強積金供款及/或將強積金轉移至滙豐的計劃,該介紹人便可從滙豐獲得轉介費。

積金局認為滙豐就該項目沒有遵守以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強積金條例》)及《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的操守要求,即向介紹人提供優待,以促使客戶參與滙豐的計劃、向滙豐的計劃作供款及/或將任何強積金轉移至滙豐的計劃,以及沒有充足的管控措施及程序,以確保滙豐及其附屬中介人遵守《強積金條例》第4A部的規定,包括確保只會用註冊中介人代表其進行受規管活動。

滙豐的缺失可歸因於葉士奇作為負責人員疏忽

葉士奇是滙豐的前負責人員,負責監督批核及執行該項目直至2020年11月,但葉士奇卻沒有識別不遵從相關操守要求的風險,包括提供優待的規範,及不可用未經註冊的人士進行受規管活動。積金局認為滙豐的缺失,可歸因於葉士奇作為負責人員的疏忽所引致。

滙豐全力配合積金局調查

滙豐發言人表示:「我們接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紀律行動的結果。在發現採用中介人推薦營銷的問題後,我們全力配合積金局的調查,馬上糾正有關安排,並實施優化的監察措施。我們非常重視遵守適用法規的責任,並樂見問題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