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探秘】大連男童殺幼女免刑責 古代如何懲罰未成年罪犯?
10月20日遼寧省大連市發生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的慘案,但因兇手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故法院只能裁定收容教養,導致內地社會再度掀起關於調降刑責年齡的激辯。第十三屆人大常委亦在近日討論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打算擬定8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以彌補不能施以刑罰的缺失。
而在古代中國的律法中,又是怎麼樣處罰未成年犯罪的呢?
唐朝長慶二年(822年),羽林官騎康憲向平民張莅討債反遭毆打,康憲的14歲兒子康買得趕赴救父,舉起木鍤敲破張莅腦袋,導致張莅三日後傷重死去。原本依律康買得該處以絞刑,但唐穆宗(795─824年)接到刑部「康買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為父可哀」的奏請後,破例減死改判流刑。
儘管這種為父復仇的罪行因有彰顯孝道之功,被唐穆宗刻意赦免,但也從側面反映在重大罪案上沒有區別未成年者、一體遵行的常制。韓愈在議論為父報仇殺人的梁悅案時,也認為若完全依照《春秋》、《禮記》等允准子復父仇的觀念,將導致「百姓相仇」。因此為顧及社會秩序不瀕於瓦解,這類寬免兒少死罪與復仇案件的事例,在中國歷史上並非常態。
事實上,在法律上將成年人與兒少加以區別、並判以不同行為能力和責任的作法源自歐美國家,古代中國律令雖在服役、納稅、判刑上會對「老小廢疾」者予以優免,但從不認為兒少的善惡觀念與理則思維會有別於成人,也未制定專法論及未成年人,只有基於「矜弱恤刑」的仁政思想,對老幼一直有較多保護政策,但也不是毫無限制地豁免。
例如《周禮》在談論刑獄時便主張「三赦」,第一赦即是「幼弱」,東漢大儒鄭玄(127─200年)注疏稱:「若今律令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認為該年齡段的罪犯雖可免罰,但親手殺人的重罪則不能不追究。
象徵禮法結合的中國法律典範《唐律疏議》,在《名例‧老小廢疾》條裡也寫著: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
規定這類罪犯若有不合三赦條件者,「年雖老小,情狀難原」,交由皇上敕裁。這一方面代表皇權的集中,也體現慎刑的美意,但更重要的是象徵既然未符合赦免條件、無論老幼也得依律判刑的公平準則,絕不輕易寬貸。
此外,由於古代中國以儒家思想治國,自西晉《泰始律》開始正式「以禮入法」,中國法典自此全面儒家化,因此對於維護長幼倫理的獎懲有更多特別的條文,但也不會為此完全破壞社會穩定的基石。比如《唐律疏議》在《鬬訟》門規定「諸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擊,子孫即毆擊之,非折傷者,勿論;折傷者,減凡鬬折傷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允許子孫在保護雙親和祖父母還擊他人時可適度免罪,但若致人於死的話依舊得依法處刑。
最著名的少年罪犯
中國古代法制史裡最著名的兒少罪犯,應非清朝雍正三年(1733年)的丁乞三仔案莫屬。14歲的丁乞三仔,因受親人丁狗仔「欺伊年幼,合其挑運重筐,又將土塊擲打丁乞三仔」,丁乞三仔惱得擲土回擊,哪知打中丁狗仔腹部後渠竟然一命嗚呼,按律應當處以絞監候。
而《大清律例》規定「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因此江西巡撫謝旻將該案上奏雍正皇帝(1678─1735年)後,雍正皇帝下旨道「丁乞三仔情有可原,著從寬免死,照例減等發落」,自此該案成為清朝官員處理兒少犯罪時會不時援引的判例。
但要注意的是,該案並非豁免未成年犯罪者的準繩。當乾隆十年(1745年)禦史萬年茂想比照丁乞三仔案、替湖北15歲少年熊宗正持兇器殺死親人熊建候求情免死時,立刻遭刑部尚書盛安(?─1759年)駁斥,理由是丁乞三仔並非挑釁者且係誤傷,因此才得以減刑,起釁行兇的熊宗正豈能相提並論?
自此,清朝規定「嗣後凡遇十五歲以下殺人之犯,該督撫查明,實與丁乞三仔情罪相符者,援照聲請,聽候上裁。」
而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四川發生9歲幼童劉縻子殺死同齡幼童李子相的慘案後,乾隆皇帝(1711─1799年)又指示「九歲幼童既能毆斃人命,其賦性兇悍,可知不宜遽為矜宥」,否決四川總督富察文綬(?─1784年)奏請減等收贖的建議,要求按律處以絞監候。接著清朝又推出更詳密的規定:
十歲以下鬥毆斃命之案,如死者長於兇犯四歲以上,准其依律聲請。若所長止三歲以下,一例擬絞監候,不得概行聲請。至十五歲以下,被長欺侮毆斃人命之案,確查死者年歲,亦係長於兇犯四歲以上而又理曲逞兇,或無心戲殺者,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聲請,恭候欽定。
,嚴格限制未成年人減刑的門檻。
除了直接殺人的刑案之外,未成年人間接害死他人也得受罰。例如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五歲少年柳六覬覦族兄柳小妻子閻氏的美色,竟趁柳小去收垛小麥時潛入其宅,欲強姦沉睡的閻氏,結果閻氏驚醒趕走柳六後,羞憤之餘上吊自盡。官府一度由於柳六年少僅判處緩決,即留待來年秋審或朝審時再覆核定奪。但官府查過判例後,發現「將強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未成,本婦羞忿自盡者,改為擬斬監候」,遂改判處斬監候。
由前引史料可知,「矜弱恤刑」雖是古代中國的政策,但罕有因此傷害最高道德原則與司法正義的判例,官方始終認定「老小廢疾」仍具有與常人一致的是非觀念與智力,因此不當完全免去他們罪罰。清末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1840─1913年)便批評過「蓋犯罪如殺傷、賊盜之類,雖四五歲童稚,無不知其為惡事者,以是非善惡之知與不知而定責任年齡,不可謂非各國法制之失當也」,認為此種律法思想不妥。
但隨著西力東漸,歐美法系與概念最終為中國所採用,對未成年人的特意保護,遂成為實現法律正義的原則之一。只是,北京新東方教室姦殺案、廣西13歲少女殺人案、大連13歲男童殺人案之後,在一次又一次的未成年犯罪的兇殘不斷震驚中國社會,遂使大眾興起是否該調降刑責年齡的激辯,以及爭論區分未成年與成年者的作法是否合理。
而透過中國古代的未成年犯罪判例,可以發現犯人與被害者的強弱地位、犯案動機才是官方審判的主要依據,「老小廢疾」僅是減刑的參考這與西方「兒童是無行為能力人的假設」極為不同。因此如何借鑒歷史、順應國情,以消弭因未成年犯罪引發的社會矛盾和民怨,將成為中共推進法治體系的試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