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午飯時間要扣糧 感不滿卻被罵 事主:做開狗先咁諗
辛苦得來志在食,打工仔忙碌半天,自然視午飯時間為一個補充體力兼休息的時間。不過日前有飲食業從業員投稿至Facebook專頁「奴工處」,投訴公司不僅規定員工只有半小時的午膳時間,近日更更改政策,將用膳時間變成無薪。此帖文隨即引來網民熱烈回應,也令不少人疑惑用膳時間究竟是否被納入為工時中。
Facebook專頁「奴工處」早前刋登一位網民的遭遇:事主表示自己正從事飲食業兼職,每天就算工作長達11小時,但也只得半小時午膳時間,而公司最近更更改政策,在新制下員工的用膳時間將不獲發薪金。這安排令事主覺得非常不滿,但他任職廚師的同事卻認為公司的安排很正常,反而指責事主不是,使他在帖文中發洩不滿地道:「做開狗先會咁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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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反應
此帖文引來網民的熱烈回應。大部分回應都批評事主公司的做法過於刻薄,僅安排員工得半小時用膳並不合理。有網友指事主應向老闆反映不滿,也亦有人鼓勵事主轉工,因為飲食業處處缺人,不乏工作機會。
同時,部分網民分享個人經驗,指曾在餐廳工作過,一樣只能吃飯30分鐘,或者忙得邊吃邊做。另外,有聲音批評廚師隨時都能吃東西,是在說風涼話。
部份網友回應(點按大圖):
勞工法例如此說
在網民的討論中,也有部分人質疑事主公司把用膳時間從有薪改為無薪有沒有違法,這方面,就得查證相關條例有沒有作出指引。然而,很不幸地,本港《僱傭條例》對於僱主是否必須為成年僱員提供有薪用膳時間、用膳時間最短為何,全都未有相關規定,除了一個狀況:當要計算員工最低工資時。
按勞工處頒佈的《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規定:
「如僱員在用膳時間也同時處於《最低工資條例》工作時數所指的情況,該用膳時間便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因此,如僱員在用膳時間是按照僱傭合約、或在僱主同意或指示下而留駐僱傭地點當值,則不論該僱員當時有否獲派工作,該段時間應包括在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內。相反,如僱員在用膳時間不是《最低工資條例》工作時數所指的情況,該用膳時間便不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換言之,如果該員工的時薪在不計算用膳時間的情況下是平均高於法定最低工資每小時37.5元的話,僱傭合約便可以規定該午飯時間是無薪的,但如果該員工在相同情況下,時薪是低於每小時37.5元,那用膳時間則強制必須有薪,令該員工的整體薪酬務必達到平均每小時37.5元的水平。
勞工處網站又寫道:
「此外,如按照僱傭合約或勞資雙方的協議,用膳時間是屬於僱員的工作時數,計算最低工資時亦須包括這些用膳時間。雖然《僱傭條例》沒有就用膳時間作出硬性規定,但如勞資雙方經已按照僱傭合約或協議,將用膳時間計算入僱員的工作時數內,則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或取消有關工作時數的合約條款或協議,《僱傭條例》已就這方面為僱員提供保障。」
由此可見,法例只在計算最低工資情況下,就用膳時間是否需要支薪提出指引,然而,對於時薪高於最低工資的打工仔來說,他們的午餐到底屬有薪還是無薪?《僱傭條例》則沒有涵蓋以上範圍,具體情況得視乎僱主與僱員共同簽定的僱傭合約而定。
另外,上述事主所任職的公司把用膳時間由有薪轉為無薪,這做法是違法與否,就要看事主的合約有沒有寫明把午飯到入工時中了,因單憑帖文並無從判斷,不過既然相關法例是以支薪計算的角度出發,那怪不得很多網民都埋怨勞工法例是保障僱主多過僱員了(打工仔在跟公司簽定合約時,也要多加留意這些細節)。
(資料來源: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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