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選戰】確認書法律基礎成疑 難取消參選人資格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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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屆立法會選舉原本醞釀一場大混戰,除建制及泛民之爭,不少傘後組織及本土派揚起旗幟,豈料選管會在選舉提名期開始前一天(14日),突然要求參選人簽署一份確認書,一石激起千層浪。
有法律學者明言,確認書衝着港獨而來,非建制派陣營亦抨擊確認書打壓言論及選舉自由,並缺乏法理基礎,究竟政府會否引用確認書裁定參選人無效?有待7月29日截止報名當日才揭曉。

法律學者陳弘毅指,「確認書」針對主張港獨的立法會參選人。(梁鵬威攝)

今年立法會選舉於7月16日報名,原本最大賣點是多位議員退休,交棒給新一代是否順利。不過,報名前,即7月14日下午5時,選舉管理委員會突發聲明,指所有參選者須按法定程序簽署「確認書」,當中列明《基本法》三條條例,即列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是中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當時選管會就指,參選人必須清楚明白內容和法律後果,如在表格內作出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

全城對確認書嘩然,因為參選表格早已列出《立法會條例》第40條,寫明參選人要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但選管會突然在提名期數天前,才增設此新措施,註明該三項條文,有畫蛇添足之嫌 。

選管會主席馮驊(中)。(資料圖片)

誰作空降之舉?

選管會雖然聲稱設立確認書只為助選舉主任履行職權及作決定,並強調選管會不會干預選舉主任的決定,但選管會設立確認書的動機為何?

泛民陣營7月19日首度跟選管會主席馮驊會面,要求他交代法律基礎,及釐清所指的刑責。會面後泛民直言馮「攬上身」,並引述他稱是其主意,確認書為他所草擬。泛民引述馮驊稱,他長期關注社會一些言論,另又向梁國雄等人直認不諱,眼見有區議會參選人提倡違反一國兩制及偏離基本法的理念,因此選管會內部認為有需要設立確認書。

去年底區選,確有不少傘後組織提倡主張獨立性的理念、甚至直接提到「獨立」,但馮驊的解說,仍然未能解釋到區選追溯至去年底,為何選管會一直沒有提出相關關注,甚至事發前三星期的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當局對此隻字不提,卻臨門一腳出招。

是否具法律基礎成疑

另外,據泛民跟馮驊會面後引述,身為高等法院法官的馮驊,面對確認書缺乏法理基礎等種種質疑,只能含糊其辭。梁國雄揶揄:「他好像想說些什麼,但我想不明白他的邏輯。」例如泛民在會議上質疑,馮驊承認確認書沒法理基礎仍須簽署,或即使簽署了確認書,選舉主任都有可能進一步索取資料,那主任基於怎樣的情況和考量,足以構成合理懷疑取消資格?馮驊只稱,若選舉主任認為參選人涉不誠實,或會諮詢律政司意見。

泛民陣營跟馮驊會面過後,雙方對法理基礎的說法亦存混亂。泛民引述,馮驊承認確認書並無法理基礎強迫參選人必須簽署,只是行政方便,給予選舉主任作出決定;但選管會即晚再度發聲明,澄清確認書有法律依據,卻沒釐清是什麼依據。

各泛民政黨代表高舉「唔簽」標語,要求各選舉主任就參選人提名有效與否答覆。(葉鈞頌攝)

法例沒法取消 撐港獨者參選資格 

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弘毅就認為,確認書不一定有明確的法律效力,但選舉主任可以按文件來裁定提名是否有效,或是否取消其資格。公民黨議員梁家傑在電台訪問時稱,現行《立法會條例》只可就犯叛逆罪、參與舞弊行為等取消資格,但選舉主任或會按確認書,來裁定參選人是否未能滿足真誠作誓的要求,達至合理懷疑來取消參選資格。

大律師公會人權及憲制事務委員會主席黃文傑亦認為,法例沒有賦權選舉主任判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引入確認書「有點多餘」,並表示若有人競選期間倡議港獨,當局可控以「虛假聲明」,但不能取消其參選資格。

至於選管會會否按簽署確認書來影響參選陣營,現還須待報名截止日,即7月29日才能揭曉。陳弘毅則認為,對於要求參選人簽下確認書的安排,並無司法覆核的理據,然而若屆時確有參選人被取消資格,有關人士可就選舉主任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法律學者陳弘毅指,「確認書」針對主張港獨的立法會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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