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一連4日反非法勞工拘13人 其中一女涉管有行使偽造身份證
撰文:歐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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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自本周一至昨日(15至18日)一連4天,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合共拘捕13名介乎22至57歲的非法勞工,其中一名男子則持「行街紙」,另一名女子則同時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
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在行動中,搜查裝修中單位、餐廳及零售店舖等24個目標地點,拘捕介乎22至57歲的5男2女,當中一名女子同時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至於在該處聯同警方執行的「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中西區搜查83個目標地點,拘捕介乎30至50歲的1男5女,其中一名男子持有俗稱「行街紙」、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
入境處強調,任何人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所有旅客在未獲批准前,不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者會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而根據《入境條例》,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均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否則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任何人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最高亦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否則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一年。
另外,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可被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早前亦表明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