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聯同警方全港反黑工 一連四日拘14人包括僱主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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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一連四日(13至16日)在全港各區打擊非法勞工,分別展開代號「曙光行動」及聯同警方進行的「冠軍行動」、「風沙行動」,共拘捕11名懷疑非法勞工、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1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搜查14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及餐廳,共拘捕7男2女(27至60歲)懷疑非法勞工、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女僱主(57歲)及1名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的男子(64歲)。

「冠軍行動」中,警方搜查中區60個目標地點,拘捕1男1女(同33歲)懷疑非法勞工,其中被捕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1名男僱主(58歲)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

入境處指,為加強推廣切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方面的信息及提醒市民聘用非法勞工的嚴重性,會派員到大角咀區內派發「切勿聘用非法勞工」宣傳單張及安排宣傳車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

發言人續稱,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另外,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