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一連四日反黑工 拘9人包括一水貨客檢衣物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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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於本月一連4日(16日至19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曙光行動」,及連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和「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及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當中包括一名水貨客。人員並檢獲懷疑被用作水貨的衣物。

懷疑非法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旅客及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入境處提供)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17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住宅大廈及零售店鋪,共拘捕3名懷疑女非法勞工(28至46歲)及1男2女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38至55歲)。被捕懷疑黑工當中一人持「行街紙」。

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中區搜查47個目標地點,共拘捕兩名懷疑非法勞工,分別為一男一女,年齡為31及56歲,當中男子持「行街紙」。此外,於「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新運路附近拘捕一名56歲內地男旅客,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並檢獲一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衣物。

懷疑非法勞工在行動中被捕。(入境處提供)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