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廢置電單車及拆車牌行為 跨部門葵青區執法清走逾50輛電單車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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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葵青警區於4月25日至26日舉行交通日,確保區內交通暢順及提高道路使用者的守法和交通安全意識。行動中,人員聯同民政署、運輸署、路政署及地政總署,拖走43部棄置電單車、12部造成阻礙的電單車(包括7部拆車牌電單車),並發出41張在泊車處連續停泊超過24小時傳票、及846張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通知書。

警方強調,電單車拆牌違泊行為乃葵青警區重點交通執法項目之一,在為期兩日的行動中,葵青警區人員共拖走7輛無展示行車證及車牌並涉嫌阻塞道路的電單車,並發出定額罰款告票,包括「停泊方式相當可能對道路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沒有展示有效的車輛牌照」及「沒有展示、照亮或裝妥車牌號碼」,而相關電單車則送往警察汽車扣留中心作進一步調查,並會將有關車輛轉介運輸署作進一步安排驗車。

警方重申,即使車主將車牌及行車證拆走,警方仍可透過不同方法追查車主身份。警方呼籲駕駛人士遵守交通規則,切勿因一時之便而拆牌違泊。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駕駛者必須展示、亮起或裝妥車輛登記號碼及展示有效的車輛牌照,否則便會觸犯法例及車主認領車輛時需付額外扣留費用。

鑑於免費停泊電單車車位供應緊張,警方指,葵青警區人員對區內供應停車位亦作出相應對策,以免被他人長期濫用停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C章》,車輛在泊車處連續停泊超過24小時,會被檢控。葵青警區人員連續兩日於區內採取先警告後發傳票行動,合共向41架電單車發出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