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檢逾25萬粒走私新冠口服藥 20人被捕

撰文:翁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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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今年1月起採取針對走私進口新冠口服藥特別執法行動,至今共破獲33宗案件,並檢獲約257,000粒新冠口服藥,估計市值超過1,500萬元;行動中20人被捕。

海關有組織罪案調查科特別調查第二組指揮官賴恩寧總結案情稱,由於發現走私新冠口服藥物有上升趨勢,於是採取針對性行動。由2023年1月至今,共緝獲33宗案件,檢獲共257,000粒藥物,市值約1,500萬元,拘捕20人。

其中27宗案件,是經郵包、快遞及貨運入境,每宗由數百至超過10萬粒不等,另外6宗是客運,全部經機場入境,共87,000粒藥。檢獲的所有走私口服藥,分別來自印度、孟加拉、荷蘭、泰國及其他歐洲國家。O記跟進其中4宗案件,再檢獲3,900粒口服藥,拘捕7人,案件仍在調查中,不排除再有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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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恩寧續稱,檢獲的走私藥物大部份沒有香港註冊編號,相信都是未經註冊的藥物,部份已交政府化驗所化驗,發現其中一款甚至沒有其聲稱的成份,而實質上的成份,仍有待詳細的化驗報告。

他指出,目前本港只有兩款獲註冊的新冠口服藥物,由公私型醫療機構或醫生向病人提供,市民如感染新冠病毒應該求醫,切勿自行購買或服用藥物。而註冊藥物的包裝上均有註冊編號,「HK」一劃加5個位的數字;沒有註冊的藥物,其安全、質素及成效都成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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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沒有有效許可證下進口或出口藥劑產品及藥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任何人未有按照條文的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任何毒藥,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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