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漢疑性玩具店試身室內自瀆 大律師指屬私人空間 未必入罪

撰文:陳傲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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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咀一間性玩具店今日(3日)發文,譴責有人以試身為由,於試身室內進行自瀆行為後離開,該行為其後被店員發現,店方報警求助。警方指案件暫列作猥褻暴露身體,正追緝一名中年男子。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則指,按店方帖文中所描述的情況來看,並不能構成犯罪。要構成「破壞公眾體統」、「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首要條件需有「公眾」元素。若自瀆行為發生在試身室內,顧客當刻就是屬於那個空間的主人,則屬私人地方。

「公眾地方」與「私人地方」界定尺度複雜

陸偉雄解釋,有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須視乎發生的地方是否屬於一處公眾地方。本港不同場合及建築物均有不同法例,而用甚麼尺度界定那個地方為公眾地方或私人地方,十分複雜,則需要考究。

例如商場、餐廳、商店等,本屬私人地方,但若果市民進入時沒有限制、沒有被阻截,而且商店在營業當中,開放被人進入,該個地方便視為公眾地方。因此事件中的性商店是為一處公眾地方。

事發位置發生在尖沙咀金馬倫大廈。(魯嘉裕攝)

顧客進入試身室當刻 就屬於私人地方

不過,在顧客進入試身室當刻,不論是店主還是店員都不能進入,故顧客便成為該個空間的主人,即屬私人地方。由於欠缺「公眾」元素,因此不能構成「破壞公眾體統」罪或「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假設若沒人目擊自慰過程,不過事後店員卻在試身室發現遺有精液的紙巾,又能否入罪呢? 陸偉雄認為難以判斷精液誰屬,可能是上一手客人遺下。因此在法律上,單憑此證據,亦不足以定罪,除非店員目擊顧客進行自瀆、自慰行為。

若在試身室自瀆時發出呻吟 亦未必能入罪

另一假設,店員若聽到顧客自瀆時發出的怪聲,又能否構成「性騷擾」? 陸偉雄續解釋,要構成「性騷擾」罪,首要條件須影響到他人,若他的意圖不是為了騷擾人,只是躲在試身室一角自慰,在自己未知情況下,發出呻吟聲,亦未必能構成犯罪。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男子行為未必能構成犯罪。 (照片由受訪者提供)

陸偉雄對事件大感無奈,雖然事件為廣泛社會不接受的行為,被公眾唾罵,但目前所看,暫時沒有任何一條罪可以加諸到該名顧客。店方只能日後多留意,選擇不招呼該名男子。陸偉雄亦提醒,店方不要截取閉路電視片段,張貼大字報並公開該名顧客的個人相片,指控其性騷擾。由於事件未經核實,亦未經法庭裁定,店方有機會觸犯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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